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
简介:
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是深圳市人民政府为保护劳动者权益和促进社会和谐所制定的一项法规。该条例针对工伤保险的规定与实施进行了详细规定,旨在确保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时能够获得合理的保障和补偿。
多级标题: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基本原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第四条 财务管理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监督管理
第二章 工伤鉴定与待遇认定
第六条 工伤认定
第七条 残疾等级鉴定
第八条 劳动关系鉴定
第九条 待遇认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单位责任
第十一条 报告和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与复能安置
第十三条 治疗和护理
第十四条 康复和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工伤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第十六条 残疾津贴和复员补助金
第十七条 监护人辞退金和孤儿抚养费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中介机构
第四章 工伤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内容详细说明: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目的和基本原则
该条例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预防和减少工伤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基本原则包括依法参保、公平公正、责任明确、保障有序。
第二条 适用范围
适用范围包括纳入工伤保险的所有企事业单位、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城乡居民个体工商户以及其他依法参保的个人。
第三条 工伤保险基金
设立工伤保险基金,主要用于支付工伤保险待遇、工伤预防和管理费用以及工伤补偿金等。
第四条 财务管理
工伤保险基金由国家、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劳动者共同筹资。基金应按照功能区分管理,确保资金安全与有效运用。
第五条 管理机构与监督管理
设立工伤保险管理机构,负责工伤保险的管理和落实。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与管理工作。
第二章 工伤鉴定与待遇认定
第六条 工伤认定
根据法定的工伤标准和程序,对发生在工作过程中的意外伤害和职业病进行工伤认定。
第七条 残疾等级鉴定
对通过工伤认定的残疾人员进行残疾程度鉴定,确保他们能够获得相应的残疾津贴和补偿。
第八条 劳动关系鉴定
在工伤认定中判断劳动关系的确定,包括用工关系、工资支付等。
第九条 待遇认定
根据工伤的程度和劳动关系的确定,对工伤职工进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工伤津贴、康复治疗等待遇的认定。
第三章 工伤保险责任
第十条 单位责任
用人单位应按照法定职责,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确保员工工伤保险的权益。
第十一条 报告和登记
用人单位对工伤事故发生后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并对工伤职工的伤情进行登记。
第十二条 劳动能力鉴定与复能安置
对工伤职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根据鉴定结果进行相应的复能安置,促进其重新融入工作。
第十三条 治疗和护理
对工伤职工提供必要的治疗和护理,确保其恢复健康。
第十四条 康复和辅助器具
对工伤职工进行康复治疗,并提供必要的辅助器具。
第十五条 工伤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对工伤职工根据工伤等级进行工伤津贴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的支付。
第十六条 残疾津贴和复员补助金
对经过残疾鉴定的工伤职工进行残疾津贴和复员补助金的支付。
第十七条 监护人辞退金和孤儿抚养费
工伤职工的监护人如因工伤丧失劳动能力并被辞退,应支付相应的辞退金和孤儿抚养费。
第十八条 灵活就业人员的工伤保险责任
对灵活就业人员,其用工单位或者灵活就业人员本人应当参保并缴纳工伤保险费用。
第十九条 工伤保险中介机构
设立工伤保险中介机构,提供工伤保险的咨询和服务。
第四章 工伤预防和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工伤预防
用人单位应加强对工作场所的安全生产管理,处置工作场所隐患,加强培训和教育,预防工伤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一条 监督管理
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工伤保险的监督与管理,监督用人单位参保和缴纳工伤保险费用,并对工伤职工的待遇进行监督与评估。
通过深圳市工伤保险条例的制定和实施,将为劳动者提供一个安全的工作环境,保障劳动者的权益,提高劳动者的参保率和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和谐与稳定的发展。